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国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对兴昌行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吉林外地媒体《新文明报》报道,法院经审理认定,于兴昌波及的行贿案多达54起。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间,原告人于兴昌应用其担负吉林省高校党工委副书记、省教导厅副厅长、省当局教导督导团总督学的职务之便,独自或伙同原告人王北军、常漂亮,在先生择校、测验登科、调解专业及失业等方面为别人谋取好处,屡次合法收受或索取别人财物合计953万元,原告人于兴昌分得此中的802.8万元,数额特殊宏大。另查明,原告人于兴昌家庭有1000余万元巨额财富不克不及阐明正当起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颁布《于兴昌弛刑刑事裁定书》表现,2013年1月24日经吉林省高等国民法院裁治罪犯于兴昌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褫夺政治权力改为六年;2015年11月24日经吉林中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狱中踊跃接收改革 三次获弛刑
同案原告人不平上诉,二审法院保持原判。
磅礴消息记者 王选辉
吉林中院构成合议庭停止了审理。该院以为:罪犯于兴昌在服刑时期,当真遵照监规,接收教导改革,确有改过表示,合乎法定弛刑前提,依据其犯法性子及详细情节、社会迫害水平,遂裁定减去于兴昌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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