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本说明自2017年7月25日起实施。
第五条帮助构造别人卖淫,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划定的“情节重大”:
(四)一年内曾因勾引、容留、先容卖淫行动被行政处分,又实行容留、先容卖淫行动的;
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查察院
对犯构造、逼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该并处充公财富。
构造卖淫者能否设置牢固的卖淫场合、构造卖淫者人数几多、范围巨细,不影响构造卖淫行动的认定。
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划定,构造、逼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应该从重处分。
行动人既有构造卖淫犯法行动,又有逼迫卖淫犯法行动,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构造、逼迫卖淫“情节重大”论处:
第三条在构造卖淫犯法运动中,对被构造卖淫的人有勾引、容留、先容卖淫行动的,按照处分较重的划定治罪处分。然而,对被构造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余人有勾引、容留、先容卖淫行动的,应该分辨治罪,履行数罪并罚。
(一)有证据证实曾到病院或许其余医疗机构就医或许检讨,被诊断为患有重大性病的;